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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广东省教育厅审计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置审计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室在学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院院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室的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学院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专职人员的编制落实,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室的撤并和审计室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审计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院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应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学院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四)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五)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学院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对学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围绕学院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承办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要求学院纪委办、组织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院长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院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机构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院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另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机构和领导。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书面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室可以提请学院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室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室。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院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室和院长或者学院党委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室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审计室应当加强与学院纪检监察、内部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室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室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审计室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