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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

     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工作,巩固审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 府令第25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以及《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 所属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开展的后续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一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九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因素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后续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 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是否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方案和措施是否完整、合法、合规、合理且有效;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落实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及时分析研究,是否举一反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四)对成因较复杂、短期内还不具备整改到位条件的体制机制类问题,被审计单位是否倒排时间表,积极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并及时将后续整改情况录入审计整改台账;

(五)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是否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六)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是否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否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重要事项的管理;

(八)上次审计提出的类似问题是否仍然发生,相应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九)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是否存在上次审计遗漏的重要事项;

(十一)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后续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提供后续审计资料。后续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整改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尚未及时整改落实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计划、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报告,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后续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性;

(二)审计整改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三)审计整改报告所反映的审计整改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整改涉及问题及措施的复杂性和落实整改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及成本;

(五)整改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 已采取整改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十五   单位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于2016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同时废止。